原告朱*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籍合约;2.被告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3126元;3.案件受理费、误工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1日与某**建立会籍合约,合约约定:该公司承诺自签订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为原告提供游泳服务,但是被告自2021年11月27日起就以暖气管道维修等等理由,提出无法在优山美地南门**栋**号门市店面提供服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发出闭店通告。庭审中,原告放弃误工费及利息的诉请。
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