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耿**因与被上诉人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3)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耿**的一审诉讼请求,张**返还位于五一村“宫家坟”4.2亩耕地内沙果树活株1886株,如张**不能返还沙果树活株1886株应折价赔偿耿**经济损失101,000元;2.张**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以“耿**的诉讼请求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相矛盾”为由驳回耿**的诉讼请求,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判决错误。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是指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在审理3184号案件时,有录像证明案涉沙果树是活株,张**一审时也认可,耿**也书面申请法院到现场踏查,但遭到法院拒绝,耿**上诉后二审法院亦未采纳耿**的该项请求。一、二审法院机械的以违背客观事实的鉴定书作...(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