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周**醉酒后驾驶粤t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镇**路潮州海鲜砂锅粥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刘*停放在该处的湘m8****号牌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周**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鉴定,被告人周**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8.04mg/***.经认定,被告人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已赔偿被害人刘*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本文书还有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