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某酒店********与被执行人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一、履行文书款6241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26.00元,申请执行费847.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未报告财产,未履行案件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除查获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本院...(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