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夏**、倪**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李**,被告夏**、被告倪**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47,115.5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夏**与被告夏**系父子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街**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东江阴街房屋)于2020年5月30日被征收,各项征收补偿款4,271,423.61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原告夏**享有。2020年6月,原告委托两被告用上述补偿款购买房屋,并由女儿夏某1及女婿史*于2020年6月3日至10月22日先后五次向被告倪**转款合计3,047,115.52元,但两被告没有将上述款项用于为原告购买房屋,而是用于被告自己购买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款项。
夏**、倪**共同辩称,1、原告所述东江阴街房屋动迁情况...(本文书还有4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