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肖**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肖**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被告间涉及350392.1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刘**原告返还350392.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肖**系夫妻,被告刘*与肖**相识,相识后两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毫不知情。2020年春节以来,特别是3月至6月间肖**患精神疾病,且病情严重,此期间肖**多次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支付现金等形式赠与被告刘*的欠款合计350392.1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刘*辩称,我与肖**系多年好友,我们相处过程中肖**的精神状态一直良好,可以正常交往交谈,且肖**还正常在学校教书,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双方不存在赠与的...(本文书还有1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