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冉**、谭*、谭**与被上诉人周**、西格码电*******(以下简称西格码公司)、冉**、张*、魏**及原审第三人国网重庆************(以下简称石柱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对上诉人冉**、谭*、谭**,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上诉人冉**、魏**及原审第三人石柱供电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冉**、谭*、谭**连带赔偿周**10%的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冉**、谭*、谭**分担损失比例过重应当分担10%为宜,应由张*和与西格码公司各分担25%,周**自担30%。
周**答辩称,责任比例的确定是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一审判决确定的比例正确。冉**、魏**都与案涉工程没有关系,他们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谭**的答辩意见同其上诉状。
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周**对谭*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谭*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谭*和谭**已于2019年10月终止与冉**的合伙关系,其后,涉案项目工程施工由冉**独立完成,完全与谭*无关。周**的受伤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此时距离谭*与冉**终止合伙关系已长达两年时间。由于冉**一审追加谭*为被告时,明确告知谭*...(本文书还有6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