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邓**、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邓**、杜**《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4974.05元、利息1151.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2日),合计86125.46元,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2023年4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全额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445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邓**、杜**名下位于兰州市永登县××镇××街××号××单元××层××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书还有3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