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恒************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上诉请求:1.要求将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支付法律费用10000元部分进行改判,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10000元。2.由被上诉人负担相应诉讼费。事实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为律师费1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是错误的。本案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17条约定的法律费用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