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掌*******诉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天辅五金公司)、郑**、彭**、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孔**,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辅五金公司、郑**、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天辅五金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315538.8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郑**、被告彭**、被告郑**对被告天辅五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天辅五金公司素有业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天辅五金公司提供塑料产品,被告天辅五金公司向原告支付对应款项。经双方对账,被告天辅五金公司确认在交易期间共拖欠原告款...(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