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某某***与被告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车某某***的经营者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库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97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812.18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3.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放弃该项请求);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冯**带领工人在库车***小区安装电梯期间,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在原告餐厅用餐,但被告一直采取记账方式2021年3月5日,经被告本人确认欠原告7,974元餐费,被告作为欠款人签字确认自被告签字确认之日起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