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重庆市石*********(以下简称某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某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00元;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199390.00元(从2022年12月8日起暂计至2024年12月7日止以4000000.00元为基数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15%计算);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80000.00元及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为响应国家的号召支持扶贫工作。在2021年2月8日,由被告某担保公司为被告杨**提供担保,被告杨**向原告借款40000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某担保公司也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将借款。
4000000.00元转入被告杨**账号,*******:“一、借款时间为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二、借款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由于被告杨**资金周*出现问题,不能按时还款,又与原告签订了展期合同时间至2022年12月7日止,被告某担保公司也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及承诺函。期限届满,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收此款,无果。综上,原告与被告杨**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某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起诉...(本文书还有6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