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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陈**等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调解书
  •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01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何**、陈**、袁**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环*****(以下简称东莞环境学会)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6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何**、陈**、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东莞环境学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环境学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陈**、袁**:1.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2.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向东莞环境学会支付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费用22万元;4.向东莞环境学会支付为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244400元及支付给保险公司用以担保的保险费用55...(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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