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龙*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粤16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建行龙*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申请人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借款合同书》及《住宅借款分期还款财产抵押登记表》,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1994年1月13日至1995年1月13日止,并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龙*县xx镇xx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证字第2xxxxx6号)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2月23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借款展期期限自1995年2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止。原告称借款到期后至今已25年,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主张过还款权利,也未向原...(本文书还有2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