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唐**与被申请人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河源分行”)及原审被告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粤16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申请人广发银行河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唐**提出再审申请称:1、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一直在龙川县丰稔第三中学工作,原审法院仅向原审被告骆**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却未根据起诉材料中再审申请人的住址及工作单位向再审申请人寄送材料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不符合公告送达规定。导致判决生效后,直至20...(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