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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傅**因与被上诉人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驳回郭**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一、郭**不是案涉鱼塘设施的合法权利人,郭**根本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傅**才是案涉鱼塘的权利人,或者是鱼塘的出租方某某济社是案涉鱼塘的合法权利人,一审判决没有依法追加某某济社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明显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或者直接裁定驳回郭**的起诉。

    二、案涉的“湘南塘”及“通督塘”等片区的鱼塘区域所修建的鱼池及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任何报建手续)是傅**在10多年前承包该整片区鱼塘时由傅**自己出资修建,该案涉养殖鱼池的所有权属于傅**所有,傅**在相关的《鱼塘承包合同》到期前拆除相关设备设施是傅**合法行使物权所有权的体现,符合《鱼塘承包合同》的约定。

    三、案涉鱼塘所有权及所有权等权益不因郭**中途受让了“湘南塘”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就转移给了郭**。根据郭**提交的《某某经济社“湘南塘”鱼塘转包三方协议书》的约定...(本文书还有53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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