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上***********(以下简称“鸿宇合作社”)与被告绍兴市上*********(以下简称“东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申请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于当日(交邮)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鸿宇合作社的理事长沈**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尹**,被告东关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钱*、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宇合作社诉称:原告系绍兴市上虞区远近闻名的多年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东塘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土地,是2007年11月经绍兴市上*********鉴证下与东关街道东塘村经合社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才将土地调换至现在的位置持续合法经营至今,同样相应的养殖设施用房均系当时依法建设。2016年8月1日、2016年10月17日及2016年12月28日,被告组织牵头,带领多个相关单位人员,分三次对原告经营场所内的相关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的财产和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后经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的以上强拆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624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于2018年5月7日收到上述《国家赔偿申请书》,并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东关街道赔决字第5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在人民法院已判决确认其强拆违法的情况下,仍拒绝对强拆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本文书还有6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