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以下简称中地君豪高科)与被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恒阳)、某某地产**********(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地君豪高科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和被告某某恒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置业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中地君豪高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636716.07元(其中质保金2061859.48元、履约保证金2904392.88元、商票3870000元、剩余工程款23800463.71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46162.70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574856.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首期a55、a48、a60、a29、a61、g4地块桩基(一、二标段)工程在折价、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首期a55、a48、a60、a29、a61、g4地块桩基(一、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一发包的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首期a55、a48、a60、a29、a61、g4地块桩基(一、二标段)工程,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开工日期2020年6月17日,合同总价款96813095.8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施工2022年4月28日,双方确认涉案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68728649.4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一向原告现金付款7694872.59元、商票背书转让32267060.74元(其中原告自持商票3870000元、再次背书转让商票28397060.74元,商票到期后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均未...(本文书还有8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