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诉被告贵州碧阳********(以下简称“碧阳恒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速裁审理。原告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赵**,被告贵州碧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房款36395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共计33395.6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回购房款2182.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本文书还有3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