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湘市金*******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湘市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湘市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员工,其于2021年6月4日因生活开支需要找原告借款8000元。当天,原告就向被告转了8000元。后被告离职,原告在合理期间内向其催讨,但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具状起诉。
卢**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综合认定...(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