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庭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11日,被告通过赵*刚从原告处两次借款合计8万元。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保证于2020年6月5日前还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案外人赵*刚系战友关系,赵*刚与被告系朋...(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