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梁**,被告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4891.58元、律师费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10月31日始至上述欠付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业拆借利率14.6%(3.65%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13日,被告经朋友介绍,从原告处购买钢材、木材,价款共计人民币134891.58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23年10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逾期不还,愿意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欠款付清为止,并赔偿因该欠款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现被告时至今日未按欠条约...(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