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李*、宋**因与被上诉人吴*、温县某小*(以下简称某小学)、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3)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的法定代理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吴*的法定代理人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李*、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23)豫0825民初****号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宋*、宋**、李*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服金额为110051.97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某小学一审中提供的公安机关在事发次日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中关于证人证言的取证部分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排除,一审法院未依法排除该无效证据,反而主要依据该证据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该视频资料形成于事发次日,此时三名刚满9周*的“目击学生”及其同学、老师之间早已经相互交换过自己看到的情况,并在老师引导下将他人口述的内容加以杂糅整理形成了趋于统一的“事发经过”,此时的证言是经过多方干扰形成的,与事实是否相符已不在证人的认知范围内。其次,视频资料中对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取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排除。执...(本文书还有6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