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某某**(以下简称芜湖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以下简称上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上海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97567.11元;2.判令被告以497567.1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1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芜湖某某**减少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以497567.1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无为市杏花泉中心小学东部新城校区”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购销事宜,与芜湖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购销合同》,合同...(本文书还有2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