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与被告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66581.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河北灵图数据研发基地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梯设备12台,合同总价为1680172元。2018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河北灵图数据研发基地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书(一)》,因税率调整,合同总价调整为1678735.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将12台电梯交付给被告。根据合同第3.4及3.6条的约定,电梯...(本文书还有2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