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申**、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日昇昌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网络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张*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申**、张*给付日昇昌公司166,48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日昇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日昇昌公司提交追偿金额依据不准确。龙江银行下设的龙江车贷在承德开展业务时,有相应人员进行宣传,缴纳车款10%的押金后,申**到承德龙江车贷公司现金还款40,000元,所以欠款金额应为166,480元。一审庭审中,申**、张*提交证据后,日昇昌公司才认可现金转账还款的事实,可见日昇昌公司接受现金还款。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日昇昌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