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蔡**无需向肖**支付款项1080230元及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肖**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协议》是2018年12月22日《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一审法院不审查《租赁合同书》的效力而直接认定案涉《协议》有效错误案涉《协议》是蔡**与肖**就解除2018年12月2...(本文书还有10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