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830.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天×100元=10600元,交通费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共计58091.28元(按186.19元计算,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定残前一日2021年8月26日止,共计312天);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6000元(100元/日×60日)、护理费17974.80元(149.79元/日×120日)、残疾赔偿金333960元、被扶养人母亲刘*芹生活费66006.93元、被扶养人长子张晓鹏生活费24909.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473851.37元,判令被告按原告的实际发生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费。4.以上各项总额要求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5.具体数额根据法院最后一次开庭前的有关数据及证据确定;6...(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