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吴*市君****(以下简称君澜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澜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判令被告君澜大酒店承担侵权责任,共计53800元;2.判令被告君澜大酒店承担原告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18元(取证费1518元、公证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君澜大酒店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本文书还有3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