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瑞徽银**********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奇瑞徽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奇瑞徽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偿还贷款本金41556.49元,利息6537.29元、罚息5785.44元、复利1441.61元,共计55320.8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本文书还有1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