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罗*与被告黄**、袁*、恩施市佳*******************(以下简称佳佳顺凤凰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佳顺凤凰城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罗**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7000元;3.判令被告佳佳顺凤凰城分公司退还原告中介费3700元,并支付违约金7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黄**、袁*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20000元,并自2...(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