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安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杨**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已代偿款3625.1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2022年9月5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362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5%计算),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88.27元,以上共计4313.3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4日,被告与吉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某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为6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3%。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第一期还款时间2022年4月4日,最后一期还款时间2023年3月4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与黑龙江省某某融资担...(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