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宁夏对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宁夏对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73915.6元,利息2481385元,暂共计6955300.6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宁夏对外******曾**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承建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庆府大院项目一期23#高层住宅楼及锅炉房工程”“兴庆府大院二期六标段工程”,被告将以上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使用。涉及“兴庆府大院项目一期23#高层住宅楼及锅炉房工程”于2011年4月17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4308691.62元,支付原告及扣款共计12009769.04元,尚欠工程款2298922.58元未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兴庆府大院二期六标段工程”于2012年5月4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1159769.88元,支付原告及扣款共计8984776.86元,尚欠工程款2174993.02元未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均不予结算并拒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宁夏对外******辩称,一、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涉案**号楼工程于2010年11月29日竣工验收,锅炉房工程于2011年4月17日竣工验收,二期1号住宅楼于2011年1月6日竣工验收**座商网工程于2012年5月4日竣工验收,竣工时间已长达十年之久,被告给原告的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17年5月,至今也已五年,期间被告从未向原告主张并催要过工程款,原告的诉请已逾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二、原告至今欠付被告超付工程款及垫款670余万元,其无权向被告索要涉案工程款原告在被告处承包涉案项目以及凯达祥项目、固原标准厂房项目及贺*亚龙湾项目4个工程,涉及工程款金额6000余万元,被告一直按照工程进度按期拨付工程款,但原告...(本文书还有8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