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朱**、梁**、原审第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朱**、梁**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常**、张*,原审第三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问借贷诉讼,而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了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之外还有向被上诉人催要借款的通话录音,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了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其与朱**的转账凭证以及朱**签署的销售合同,不能证明其与朱**之间的合伙关系,也不能证明朱**因此欠被上诉人款项,更...(本文书还有5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