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富裕绿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裕绿能*********(以下简称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秸秆款70,8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按月息0.5分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要求以逾期付款金额70,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逾期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月息0.5分标。
准,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为止)。事实与理由:2015、2016和2017三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公司供应秸秆,约定每年的秸秆款在当年底结清,三年期间原告为被告供应秸秆,被告应给付原告秸秆款197,967.00元,被告向原告给付部分秸秆款,现下欠秸秆款70,8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