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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郑州市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豫民申*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7
  •  
  • 【案例概要】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男,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以下简称君尚经营部)及二审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陈**与陈**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陈**代替陈**签字系陈**的个人行为是错误的。首先正如君尚经营部一审出示证据显示:日常提货系陈**本人到店或由陈**儿子陈**到店签署陈**的名字,这一点可以证明本案的主体是陈**而非陈**。另一点最关键的是从君尚经营部持有的提货单上允许陈**签署陈**的名字,说明其内心是认可陈**是购货主体的,否则君尚经营部应当让陈**签署本人名字。同时鉴于陈**和陈**之间的特殊关系,陈**是陈**的父亲,陈**是陈**刚成年的子女。...(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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