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与被告马**、中新房(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马**、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马**、开发公司连带支付合同款项3505700元,并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洪**以3492800元为限,对第一项请求中的合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马**、开发公司、洪**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技术公司与马**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京011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马**应偿还技术公司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由于马**始终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技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2019年8月26日,马**为技术公司出具《案款执行承诺书》,确定至2019年9月5日,马**共欠付技术公司保证金本金及损失合计1620000元,同时马**承诺该1620000元于2019年9月5日前付清,否则,以16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违约损失,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后马**到期未履行承诺。2019年12月3日...(本文书还有6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