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丹阳投资******因与被上诉人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阳投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违约条款有明确约定,且丹阳投资******在合同到期前就已经发函告知蒋**不再续租。一审法院认定蒋**发函告知次承租人搬迁即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明显不合理。蒋**未能在期限内搬迁,腾空钢架大棚返还给丹阳投资******已是违约。2.一审法院认定十余户没有搬离的原因是要求丹阳投资******进行补偿,并非蒋**导致,不宜认定为违约,该认定是错误的。蒋**在本案中存在违约情形。蒋**与各次承租人签订的协议租期也是2018年6月30日到期,根据合同相对性,次承租人要求补偿也应向蒋**提出,...(本文书还有3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