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审理本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理应依法发回重审。首先,一审审理本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某甲公司并未收到任何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送达便认定某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本案某甲公司从未收到任何诉讼文书,且一审也并未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留置送达。其次,一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向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4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