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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初犯、偶犯;系坦白;认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沪010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人刘*、黄*、林*、方*的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余*。

    的供述**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余*。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900...(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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