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龙******(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4月22日,龙华区政府组织人员对陈*××区房(建筑面积89.45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2018年8月2日,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龙华区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起本案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龙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按照其起诉时涉案房屋周*市场价(18000/平方米)对其进行行政赔偿,或者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对其安置回迁房;2.判令龙华区政府按照《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章“补助奖励”部分的规定对其过渡安置费、搬迁费给予赔偿;3.判令龙华区政府赔偿其因房屋被强拆而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费11200元。
一审查明:2016年9月1日,龙华区政府作出《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海龙府(2016)38号,以下简称38号《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共场所及《海口晚报》上予以公告,...(本文书还有4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