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王*、运输公司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宋**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方赔偿宋**停运损失费2430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2月2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揽军路腾飞二街,王*驾驶车辆与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宋**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全责,宋**无责。事发后宋**修车8.5天。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宋**于2023年3月23日起诉。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驾驶车辆与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宋**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全责,宋**无责。故对宋**的损失应由王*承担相应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由王*承担的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王*赔偿。
关于停运损失,经...(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