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湖北盐业***********(以下简称“武穴盐业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重庆市北培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被告张*,被告武穴盐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被告重庆市北培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张*、武穴盐业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等57010.37元;重庆市北培平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1日15时33分许,张**驾驶鄂j4××**二轮摩托车载张淑媛,由武穴...(本文书还有3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