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刘**、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4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4700元为基础,按照2024年lpr1年期利率,单利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报酬费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程序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以上合计:247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期间,原告在被告一、被告二承包的房屋建设工地上,为两被告提供架子工劳务工作。房子老板为吴*兰**房子位于湖南省靖州县。工作内...(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