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台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23)冀05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因某甲公司向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中止诉讼。上述案件现已审结,邢*申请恢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没有雇佣被上诉人干*,上诉人雇佣的是被上诉人的母亲和弟弟,我们之间没有达成雇佣的合意,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没有给我公司干*,其干*的地点是赵*瑞处,与我公司无关,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被上诉人劳动仲裁一案经广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2023】第02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但该裁决程序错误,裁决过程中上诉人并未收到合法...(本文书还有4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