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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辽011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22)z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桂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戴**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内明知张振等人收取银行卡、u盾、手机卡和个人身份信息等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找到赫明俊(另案处理)让其找人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卡。在赫明俊向戴**提供了刘**、姜**、郝**、何**、王**及赫明俊6人总计17份银行卡、u盾、手机卡后,戴**通过赫明俊将上述银行卡邮寄给云南省的“明轩”,戴**和赫明俊从中共同获利。经查,赫明俊名下卡号为62179922100********银行卡内转入夏*、宋*等人被骗的钱款,郝**名下卡号为62220333010********银行卡内转入杨*、杜*、崔**...(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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