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22)z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桂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戴**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内明知张振等人收取银行卡、u盾、手机卡和个人身份信息等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找到赫明俊(另案处理)让其找人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卡。在赫明俊向戴**提供了刘**、姜**、郝**、何**、王**及赫明俊6人总计17份银行卡、u盾、手机卡后,戴**通过赫明俊将上述银行卡邮寄给云南省的“明轩”,戴**和赫明俊从中共同获利。经查,赫明俊名下卡号为62179922100********银行卡内转入夏*、宋*等人被骗的钱款,郝**名下卡号为62220333010********银行卡内转入杨*、杜*、崔**...(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