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浙江某建*****(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民权县某****(以下简称民权某中心)、原审第三人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某建设公司给付张**工程款4601026.54元及利息,不服金额为60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建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张**已经收到案涉工程款16069694元,其中2011年10月21日30万元、2015年2月25日10万元、...(本文书还有12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