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某建*********(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建*******(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材料公司支付工程公司货款194975.8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431.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5883.5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3647.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1013.3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工程公司与材料公司就江苏省省级某医院综合楼**楼改造装修工程(简称省级某医院综合楼**楼工程)签订《地胶板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了地胶板品牌、合同暂定总价、结算及付款方式、质量保修服务等;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完成了地胶板的供货和安装,该工程于2022年1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该工程的工程量为678.44平方米,结算单价为131元/平方米,结算总价为88875.64元;材料公司应按约于2022年1月4日向工程公司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5%即84431.86元,材料公司已支付6万元,尚欠24431.86元。2021年7月,工程公司与材料公司就江苏省省级某医院综合楼改造装修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简称省级某医院综合楼总承包工程)签订《地胶板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了地胶板品牌、合同暂定总价、结算及付款方式、质量保修服务等;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完成了地胶板的供货和安装;该工程分两次施工,前期工程于2021年11月2日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23年8月29日,双方对整个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初步核算;该工程最终核算的工程量为2948.04平方米,结算单价为131元/平方米,结算总价为386193.24元;材料公司应按约于2023年...(本文书还有8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