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上诉人廉江市第*********(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上诉人黄**因与原审第三人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21)桂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上诉人不应承担20%的责任;2.少计算3天的误工费;3.上诉人伤残补偿调高20%的金额应予以支持;4.少计算精神抚慰金5000元应改判;5.统计的10项赔偿总额应是35162.76元,少计算1525元属失误。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依法应受保护。民法典仅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受害人)需承担过错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何**正值强劳动能力年龄段,司法鉴定已致残的右手掌第2至5节全部丧失功能,今后不能再从事较高收入的建筑行业劳务,从事农村靠手功能劳作的简单农活也严重受限制。故根据法律规定,应调高20%的残疾赔偿金。3.司法鉴定认定的误工期是6个月,而不是180天,应按183天计算误工天数。上诉人的右手四指受损,失去功能,影响社交形象,赔偿15000元精神抚慰金仍难以抚慰上诉人。一审判决计算10项赔偿总额存在计算失误,请予以更正。
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何**在一审中对建...(本文书还有5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