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吕**,女,1981年9月**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4)冀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依法再审(2024)冀0203民初****号案件,并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2023年10月房租2500元,被申请人支付造成申请人房屋损坏的赔偿金8000元);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2024)冀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2023年10月份房屋2500元;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未查明案件且适用程序错误。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证据证实案涉房屋遭到损坏是由被告的原因导致,民...(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